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團體代表。
(三)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四)社會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之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二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人
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