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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1091520100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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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團體代表。
   (三)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四)社會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之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二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人
    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