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評鑑對象如下: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及方案(身心
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第三條 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
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之行
政人員、學者專家、特教教師、社會(家長)團體
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第四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學校行政與管理。
二、師資與進修。
三、課程與教學。
四、經費與設備。
五、輔導與融合。
六、其他與特色。
第五條 評鑑時間至少每四年評鑑一次。
第六條 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第七條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