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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102433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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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評鑑對象如下: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中小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及方案(身心
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第三條 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
                    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之行
                    政人員、學者專家、特教教師、社會(家長)團體
                    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第四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學校行政與管理。
       二、師資與進修。
       三、課程與教學。
       四、經費與設備。
       五、輔導與融合。
       六、其他與特色。


第五條 評鑑時間至少每四年評鑑一次。


第六條 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第七條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