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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推動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100年3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0150273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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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推動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
100年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01500113號函頒布
100年3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01502733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轄區內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聘(僱)用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學校
    社工人員),以建立完整三級學生輔導體系,並支援學生家庭評估及
    適時協助,強化輔導適應困難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社工人員,由本市中輟資源中心學校依據「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遴選
    聘(僱)用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社工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社會工作學系(組)、研究所或相當科系、
      研究所畢業者。
(二)社會工作師專門技術人員高考及格者。


四、為促進學校社工人員專業成長,提升工作效能,設指導小組。指導小
    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下置執行秘書一名,由中輟資源中心學校校長兼任
    ,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或學校相關人員聘任之,委
    員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得依業務執行情形酌領出席費。指導小組並
    得依學校社工人員專業成長所需,聘請社會工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督
    導。


五、學校社工人員工作內容:
    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
    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需介入保護、社工
    處遇的學生及其家庭為服務範圍,其主要工作內涵包含下列要項:
  (一)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
  (二)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及處置。
  (三)社會資源的整合與應用。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六)其他交辦事項。


六、學校社工人員參與學生輔導工作,應遵守專業保密、相關法令規章及
    倫理守則。


七、學校社工人員有關出勤及給假規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
    員給假辦法」辦理。


八、學校社工人員薪資依其專業資格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
    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契約訂定
    。


九、學校社工人員工作績效評鑑應於每年十一月份進行,評鑑內容及方式
    ,由指導小組另訂之,評鑑結果作為續聘(僱)用與否之主要參考依
    據。


十、學校社工人員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