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推動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
100年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01500113號函頒布
100年3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01502733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轄區內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聘(僱)用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學校
社工人員),以建立完整三級學生輔導體系,並支援學生家庭評估及
適時協助,強化輔導適應困難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社工人員,由本市中輟資源中心學校依據「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遴選
聘(僱)用之。
三、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社工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社會工作學系(組)、研究所或相當科系、
研究所畢業者。
(二)社會工作師專門技術人員高考及格者。
四、為促進學校社工人員專業成長,提升工作效能,設指導小組。指導小
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下置執行秘書一名,由中輟資源中心學校校長兼任
,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或學校相關人員聘任之,委
員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得依業務執行情形酌領出席費。指導小組並
得依學校社工人員專業成長所需,聘請社會工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督
導。
五、學校社工人員工作內容:
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
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需介入保護、社工
處遇的學生及其家庭為服務範圍,其主要工作內涵包含下列要項:
(一)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
(二)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及處置。
(三)社會資源的整合與應用。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六)其他交辦事項。
六、學校社工人員參與學生輔導工作,應遵守專業保密、相關法令規章及
倫理守則。
七、學校社工人員有關出勤及給假規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
員給假辦法」辦理。
八、學校社工人員薪資依其專業資格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
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契約訂定
。
九、學校社工人員工作績效評鑑應於每年十一月份進行,評鑑內容及方式
,由指導小組另訂之,評鑑結果作為續聘(僱)用與否之主要參考依
據。
十、學校社工人員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