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特設置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推動小組(以下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擔任
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科長擔任之,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邀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副處長。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五)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七)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辦理。
四、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之初審。
(三)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五、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擔任之,綜理工作小組業務;成員十人,
除組長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本府邀請下列人員(科長級)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及水利工程科代表各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及工商科代表各一人。
六、各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各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組長召集之;召集人或組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
集人或小組成員代理之。
八、各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各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或指導。
九、各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別行文有關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十、推動小組或工作小組審查案件,各委員得派選代理或熟悉業務承辦人員出席,並得邀
請相關作業辦理機關,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