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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81401325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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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特設置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推動小組(以下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擔任
    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科長擔任之,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邀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副處長。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五)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七)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辦理。

四、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之初審。
   (三)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五、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擔任之,綜理工作小組業務;成員十人,
    除組長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本府邀請下列人員(科長級)擔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及水利工程科代表各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及工商科代表各一人。

六、各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各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組長召集之;召集人或組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
    集人或小組成員代理之。

八、各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各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或指導。

九、各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別行文有關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十、推動小組或工作小組審查案件,各委員得派選代理或熟悉業務承辦人員出席,並得邀
    請相關作業辦理機關,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