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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8 0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2月16日府民禮字第104120073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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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府民禮字第1011204183號函函頒
中華民國104年02月16日府民禮字第1041200730號函停止適用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各項工作之規劃
    、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委員會(以下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辦法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協調、整合及輔導推動民俗技藝團體工作。
(三)檢討、審議民俗技藝團體輔導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另得外聘委員一至四名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各局
    處首長兼任之:
(一)民政處長
(二)警察局長
(三)教育處長
(四)文化局長 
(五)衛生局長
(六)社會處長
(七)環保局長
 (八) 行政處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府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外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可依狀況增聘相關業務單位首長為委員。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民政處、警察局、教育處、文化局、衛
    生局、社會處、環保局、行政處等單位組成,每季召開工作小組會
    議,議定各項輔導事宜。

七、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單位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小組
    工作執行情形,由各單位每季提報小組會議報告。

八、本會定期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召集人
    召開臨時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另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九、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
    自出席前項會議,各兼任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參與
    會議發言。

十、本會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區公所、專家、學者、民意代
    表、校外會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一、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