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府民禮字第1011204183號函函頒
中華民國104年02月16日府民禮字第1041200730號函停止適用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各項工作之規劃
、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委員會(以下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民俗技藝團體輔導辦法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協調、整合及輔導推動民俗技藝團體工作。
(三)檢討、審議民俗技藝團體輔導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另得外聘委員一至四名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各局
處首長兼任之:
(一)民政處長
(二)警察局長
(三)教育處長
(四)文化局長
(五)衛生局長
(六)社會處長
(七)環保局長
(八) 行政處長
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府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外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可依狀況增聘相關業務單位首長為委員。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民政處、警察局、教育處、文化局、衛
生局、社會處、環保局、行政處等單位組成,每季召開工作小組會
議,議定各項輔導事宜。
七、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單位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小組
工作執行情形,由各單位每季提報小組會議報告。
八、本會定期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召集人
召開臨時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另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九、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
自出席前項會議,各兼任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參與
會議發言。
十、本會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區公所、專家、學者、民意代
表、校外會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一、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