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三條 需要協助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
園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影本者,
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應經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作鑑定
安置事宜。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之幼兒,前
項第三款由本府優先辦理鑑定安置。其餘各款情形幼兒遇有
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按下
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前項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兩款以外幼兒。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依序錄取:
一、招收班別之年齡層需要協助之幼兒。
二、招收班別之年齡層一般幼兒。
三、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需要協助之幼兒。
四、依核准得混齡招生年齡層之一般幼兒。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有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得依據本市
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或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轉介流程報
請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