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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4: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91503154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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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本要點為促使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入園機會均等及資源共享。

二、招收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進入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但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及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不受戶籍地之限制。
    (一)大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幼兒。
   
    (二)中班:設籍本市且年滿四足歲未滿五足歲之幼兒。
   
    (三)小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三足歲未滿四足歲之幼兒。
   
    (四)幼幼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二足歲未滿三足歲之幼兒。
   
    (五)學前特教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二足歲未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
          幼兒。

三、招收名額:
    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
    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四、優先入園: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招生名額之內申請優先入園,其招收順
    序依下列各款辦理,應檢具證件如附表:
(一)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多胞胎(含雙胞胎)且年滿三足歲以上幼兒、幼兒家庭育有同胞兄
     弟姐妹三人(含)以上且年滿三足歲以上之幼兒。
(三)幼兒園或公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其
     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五、登記抽籤日期:
    (一)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統一於每
          年四月底前登記(以假日、非假日各一日為安排原則);身心
          障礙幼兒統一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登記,且各園應於每年四
          月底前將申請登記之身心障礙幼兒資料彙送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作鑑定安置事宜。

    (二)各園優先入園之登記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統一於五月二十日
          前辦理抽籤。

    (三)各園一般生統一於五月底前個別辦理抽籤。

    (四)各園於辦理登記抽籤作業後,未招足幼兒得自行辦理招生作
          業。

六、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登記與抽籤事宜: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或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登記與抽
      籤事宜,由校長或園長督導。
(二)各園於辦理招生登記前,應調查已在園內就讀幼兒直升意願,有
      意願者可直升該園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三)各園應依本作業要點訂定招生簡章,於函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備查後,始得對外公告。
(四)新生入園採登記方式辦理,嚴禁幼兒園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
      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之依據。
(五)每一幼兒家長應持戶口名簿正本辦理登記,且只得選擇登記本市
      一所公立幼兒園,不得重複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六)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時,應於該幼兒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處加
      蓋年度登記戳記後發還,以為識別,避免其重複登記入園。
(七)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
      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抽籤方式
      決定之。
(八)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指定時間登記,僅能以一般入園資
      格參與一般入園作業。
(九)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由家長填具切結書後,自行決定是否併同
      或分別抽籤。若同一籤卡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之錄取,遇缺額
      數少於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
      幼兒入園。
(十)各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除身心障礙者外,實際招收人數超過百
      分之四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報請本府申請專業輔
      導人力。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得就實際需求向本府申請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請依嘉義市國民暨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身心障礙幼兒未經本市鑑輔會作鑑定安置而以一般生登記入學
        者,本府教育處可就人力與物力之狀況,得不提供相關教學輔
        具及特教支持性服務等事宜。
(十三)幼兒園招生簡章及結果應公告在各校(園)網站及門口(或佈告欄
        等)明顯處,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
        務。
(十四)各園辦理招生完竣,招生公告及所公布之各項名冊等,於辦理
        招生完竣後,應妥為保存三年。

七、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時,本府得視需要派員監督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