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本要點為促使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入園機會均等
及資源共享。
二、招收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進入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但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
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不受戶籍地之限制。
(一)大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幼兒。
(二)中班:設籍本市且年滿四足歲未滿五足歲之幼兒。
(三)小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三足歲未滿四足歲之幼兒。
(四)幼幼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二足歲未滿三足歲之幼兒。
(五)學前特教班:設籍本市且年滿二足歲未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
三、招收名額:
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
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四、優先入園: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招生名額之內申請優先入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應
檢具證件如附表:
(一)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多胞胎(含雙胞胎)且年滿二足歲以上幼兒、幼兒家庭育有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含)以
上且年滿二足歲以上之幼兒、當學年度兄弟姊妹已就讀該幼兒園或幼兒園登記立案
場地所有權學校並持續就讀之幼兒、現役軍人子女。
(三)幼兒園或公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
務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五、登記抽籤日期:
(一)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統一於每年四月底前登記(以假
日、非假日各一日為安排原則);身心障礙幼兒統一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登記,且
各園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申請登記之身心障礙幼兒資料彙送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作鑑定安置事宜。
(二)各園優先入園之登記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統一於五月二十日前辦理抽籤。
(三)各園一般生統一於五月底前個別辦理抽籤。
(四)各園於辦理登記抽籤作業後,未招足幼兒得自行辦理招生作業。
六、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登記與抽籤事宜: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或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登記與抽籤事宜,由校長或
園長督導。
(二)各園於辦理招生登記前,應調查已在園內就讀幼兒直升意願有意願者可直升該園就
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三)各園應依本作業要點訂定招生簡章,於函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後,
始得對外公告。
(四)新生入園採登記方式辦理,嚴禁幼兒園採用測驗、口試或任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
取之依據。
(五)每一幼兒家長應持戶口名簿正本辦理登記,且只得選擇登記本市一所公立幼兒園,
不得重複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六)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時,應於該幼兒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加蓋年度登記戳記後發
還,以為識別,避免其重複登記入園。
(七)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
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八)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指定時間登記,僅能以一般入園資格參與一般入園作
業。
(九)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由家長填具切結書後,自行決定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若同
一籤卡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之錄取,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含雙胞胎)幼兒數時,
由家長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十)各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除身心障礙者外,實際招收人數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且確
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報請本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
得就實際需求向本府申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請依嘉義市國民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身心障礙幼兒未經本市鑑輔會作鑑定安置而以一般生登記入學者,本府教育處可
就人力與物力之狀況,得不提供相關教學輔具及特教支持性服務等事宜。
(十三)幼兒園招生簡章及結果應公告在各校(園)網站及門口(或佈告欄等)明顯處,如涉
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十四)各園辦理招生完竣,招生公告及所公布之各項名冊等,於辦理招生完竣後,應妥
為保存三年。
七、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時,本府得視需要派員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