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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8110075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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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機關:
    (一)嘉義市議會。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
    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市長、議長、副市長、副議長、本府及議會秘書長專用車,依「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
    或汰換。
    (二)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增購或
    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
    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者,包括:
    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
    特定事業稽查(包括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
    體衛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
    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公務車輛得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
    則核實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在各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
    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限額內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
    該基準之規定。

六、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該機關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若因特殊原因需
    變更車種時,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各機關應確實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工程或勞
    務採購契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

九、新購之專用車排氣量如下:
   (一)市長、議長專用車不得超過二千五百CC。
   (二)副市長、副議長專用車不得超過二千CC。
   (三)本府、議會祕書長專用車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四)一般公務轎車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十、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
    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十一、各機關有需以接受上級政府補助經費採購公務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