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敘明理由,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項目。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檔號或文號。
(六)
目的及用途。
(七)
申請日期。
(八)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
本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應注意有無侵害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四、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確認其正確性,如有誤繕者,應以另紙補正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相關資料,並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准駁,以書面(附件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程序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准駁期間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
業務承辦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表(附件三之一),必要時,分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審核。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經核准應用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六、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局有保留准駁之權限。
七、
經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紙質類檔案在不影響資料內容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並將檔案部份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
八、
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應用檔案。
九、
申請人申請應用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應用之檔案時,本局業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複製費用、手續費及郵資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十、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十一、
申請人應用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承辦人員;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人員應於檔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檔案應用完畢,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經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或其他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其應用,並記錄相關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三、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本局指定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為之。
本局檔案應用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十四、
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