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100年9月1日嘉市消行字第1000009481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100年9月1日嘉市消行字第1000009481號
一、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
    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
    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
    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主管核示,申請案件
    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
    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如有補正資料者,以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前點所之30日。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案經電子儲存
    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另所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中載明事由。
七、經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
    提供之。
八、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 覽檔案。申請人
    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局業
    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十、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
    單簽名。
十一、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一律在本局閱覽處所為之,並應當日歸
      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承辦人 員,不得攜
      出閱覽處所,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人員應於檔案閱
      覽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檔案
      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
      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
      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法辦。
十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局指定之檔案閱覽室為之。
      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
      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時至五時三十分。
十四、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