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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9 0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155102679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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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嘉義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辦事項。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災害境況模擬及決策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八)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九)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三)辦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四)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復原管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分別由本府工務處、消防局及企劃處之副處()長兼任;置組員42人,由本府各相關機關人員兼任,其成員編制圖如附表一;各分組業務分工內容如附表二。

五、本辦公室應每半年(汛期前後)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但遇緊急或重大事項,需請各單位研商討論時,得另行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