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嘉義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辦事項。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災害境況模擬及決策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八)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九)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三)辦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四)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復原管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分別由本府工務處、消防局及企劃處之副處(局)長兼任;置組員42人,由本府各相關機關人員兼任,其成員編制圖如附表一;各分組業務分工內容如附表二。
五、本辦公室應每半年(汛期前後)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但遇緊急或重大事項,需請各單位研商討論時,得另行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局處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