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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100年6月3日嘉地四字第1000004682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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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注意事項 
100年6月3日嘉地四字第1000004682號
一、為規範本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
    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登記費、工本費及閱覽費及土地法第四十七
    條之二規定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三、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
    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辦理外,並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四、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登記機關核准撤回文
    件或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格式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申請人收執聯)及第三聯(粘貼於申請案件聯
      )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土地登記、測量駁回通知書或核准撤回文件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檢
      附:
(一)繳款人因收據遺失並檢具切結書(格式二)。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得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
      附之事由,免附切結書文件。
六、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地政規費收據之繳款人為申請人,如其申請係委
    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格式三)辦理,但於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
    係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繳款人)申請退還已繳地政規費,若因所附文件不齊備需通知
    補正者,應於通知函內敘明「申請人(繳款人)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辦理
    補正,逾期即予結案,爾後倘須辦理退費,應另行申請」字樣,已逾補
    正期限者,原申請案應予簽結,原件予以退還;若不符合退費規定者,
    原申請案應予退回,並詳予說明不符退費之依據及理由。
八、承辦人員核算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申請書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主動
    通知申請人辦理退還規費,退費時,承辦人員應於規費聯單加註「已退
    還登記費(或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影印附
    案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九、經核准退還規費後,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退費:退費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者,得就當日未繳庫之
    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但申請人規費收據遺失者,不得申請現金方式退
    費。
(二)以匯款方式退費:以函文告知將於本所指定日期扣除匯款費用後之餘額
    匯入申請書所指定匯入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以開立支票方式退費:親自到場領取者,應提示本人印章及身分證明文
    件領取,如為代領,應另提示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如
    申請書勾選郵寄者,應告知將於本所指定日期以雙掛號郵寄至申請書所
    指定地址。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