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於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都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六、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七、學校現職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超時授課)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代理教師在本校超時授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支給基準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則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學校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超時授課、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基本節數後,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其超時授課之課程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九、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以學歷敘薪。代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標準詳如附表。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其提(改)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其支薪起訖日期依實際到職日、離職日核算。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聘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人員支領。
十二、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
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