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低收入戶積極發展能力,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 三、補助標準: (一)、一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程序: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申 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給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