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一級主管人員(含副市長、秘書長、參
議、消保官及秘書)差假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程序辦
理。
二、國內請假案件,應於3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經職務代
理人同意,並將該筆線上表單列印後,陳請市長核章後送人事處備查
。
國內出差案件,除應於3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經職務
代理人同意,並應填寫出差請示單(紙本),憑以報支差旅費。
三、以非公務事由之出國案件,應於7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
,經職務代理人同意,並將該筆線上表單列印後,陳請市長核章後
送人事處備查。
因公出國案件,參照「嘉義市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
理要點」相關規定,於3週前簽報市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備查,並應完
成線上請假程序。
四、以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嘉
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並應完成線上請假程序。
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於3週前簽報市長核准後送人事
處核轉,並應完成線上請假程序。
五、國內差假案件,如因臨時事故,不及於3天前完成差假手續時,應先
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向市長報備同意後實施,並即補辦差假手續。
六、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因故須延長期間時,應先以電話向市長報備同
意後實施,並即補辦差假手續。
七、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如因故中止或改期時,應即辦理銷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