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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一級主管人員(含副市長、秘書長、參議、消保官及秘書)差假案件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17 日府人二字第09701454581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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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一級主管人員(含副市長、秘書長、參
    議、消保官及秘書)差假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程序辦
    理。

二、國內請假案件,應於3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經職務代
    理人同意,並將該筆線上表單列印後,陳請市長核章後送人事處備查
    。
    國內出差案件,除應於3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經職務
    代理人同意,並應填寫出差請示單(紙本),憑以報支差旅費。

三、以非公務事由之出國案件,應於7日前至線上表單差勤系統填寫表單
    ,經職務代理人同意,並將該筆線上表單列印後,陳請市長核章後
    送人事處備查。
    因公出國案件,參照「嘉義市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
    理要點」相關規定,於3週前簽報市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備查,並應完
    成線上請假程序。

四、以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嘉
    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並應完成線上請假程序。
    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於3週前簽報市長核准後送人事
    處核轉,並應完成線上請假程序。

五、國內差假案件,如因臨時事故,不及於3天前完成差假手續時,應先
    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向市長報備同意後實施,並即補辦差假手續。

六、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因故須延長期間時,應先以電話向市長報備同
    意後實施,並即補辦差假手續。

七、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如因故中止或改期時,應即辦理銷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