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格訂定作業程序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辦理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
格訂定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格訂定作業程序,除放領、重劃及區段徵收土
地由本府地政處依法辦理外,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格訂定,應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鑑定房地價值
。但房地出售基地面積十平方公尺以下,得委託地政事務所提供鄰近
市場交易價格查估。
依本作業程序查估之房地價格,應循嘉義市市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提
送查估小組參酌調查估價,並依規定提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
定。
四、受託不動產估價業者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相
關法令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估價報告書之內容應先由本府財政稅務
局檢視,並參考鄰近同區段房地出售價格,審查鑑定價值是否明顯偏
離市場價值,並通知不動產估價師限期補正。
五、估價報告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估價報告書摘要表。
(二)委託人。
(三)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四)價格日期及現場勘查日期。
(五)價格種類。
(六)估價條件。
(七)估價目的。
(八)估價金額。
(九)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十)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一)鄰地權屬關係。
(十二)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三)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四)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五)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 則規定須
敘明之情況。
(十六)不動產估價人員姓名。
(十七)其他應檢附之必要圖說資料(如照片說明、案例位置圖、鄰地權
屬關係圖)。
前項第十四款有關估價運用之方法,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採取二
種以上方法估價,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應於估價報
告書內敘明理由。
六、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內容,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查估小組或財產審議委員
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實際案例,認定有錯誤、疏漏或鑑定價值明顯偏
離市場價值情況退回補正累計達三次者,不再委託該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七、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準用嘉義市市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