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庫集中支付跨行通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嘉市財支字第107185001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市庫集中支付跨行通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府財支字第103130279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嘉市財支字第1071850012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支付作業流程並減少使用市庫支
    票付款風險,提高便民服務品質,應用代理市庫機構--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e企合成網帳款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
    人應領之款項,透過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使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依嘉義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
    程序辦理外,並依本府與代理市庫機構簽訂之e企合成網帳款管理服務
    約定書辦理。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
    構名稱、存款帳號、戶名、統一編號及電子信箱帳號,確實填註於付
    款憑單相關欄項。

四、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應於庫款
    支付管理系統登錄包括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帳號、
    戶名、金額、統一編號及電子信箱帳號,經內部審核無誤後,由經授權
    之專人將匯款資料放行至本系統。代理市庫機構接受財稅局放行之匯款
    資料時,應即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有關規定,對交匯資料
    先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再行匯出。
 

五、代理市庫機構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依本府指定扣款日,於該當日以
    即時連線方式將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如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
    滯留代理市庫機構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送達解款銀
    行。

六、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
    銷、靜止戶、戶名與受款人不符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七、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稅局應依據代理市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支
    用機關查明退匯原因補正後,辦理重匯。若屬退匯不匯案件應將支用機
    關製填支出收回書(基金專戶則填寫收入繳款書)送交臺灣銀行嘉義分
    行辦理轉帳。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