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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里幹事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7120465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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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 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區公所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實際
    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
    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
    公務。

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貳、辦公方式
五、里幹事上午應於聯合里辦公處辦公,下午於聯合里辦公處簽到後,依工作需要赴
    里服勤,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

六、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於外出登記簿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送請民政
    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並作
    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七、各區公所得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台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業務現況另
    行訂定之,惟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八、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公所或上級交辦業務暨
    區長指定業務。

參、服務要項
九、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事項。
    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辦理里例行會議,如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作成詳細紀錄,其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
    辦工作。
    市容查報事項。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社政服務事項。包括兒少受虐、老人保護以及高風
    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等業務。
    填寫戶長資料卡及家戶訪問。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及災情查報、
    通報工作。
    協助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加強原住民之服務,辦理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
    會輔導等工作。
    里長交辦事項。
    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據法令協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內部各課室職掌範圍內之工作
    ,除重大或緊急事項外,不得列入交辦。

十、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對里內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獨居老人每月至少訪問一次以上。
  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  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  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權責,即陳報區
    公所處理。

十一、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以送會或交民政課統籌辦理,以資聯繫。

十二、區公所每週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秘書代
      理,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均應列席,其工作會報程序如下:主持人致詞各單位及聯合
      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含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各單位工作提示
      交換意見(含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散會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里
      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三、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公處文書應備簿
      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檢閱後按順序裝訂保管,其簡化方式如下:
      函:區公所對所轄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
      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通知單:區公所對於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單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一),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
      交辦單:區公所對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區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
      件二)。
      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里辦公處陳復者屬
      之,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四、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及電話等。
      必備簿冊:
      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正、反面)。
      收發文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
      區公所交辦單及辦理情形。
    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
    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    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    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    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必備資料:
      里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六正、反面)。
      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含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
      歷屆里長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里工作會報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八)。
      里內寺廟、教會(堂)、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身心
      障礙市民名冊、原住民名冊、滅火器保管人員名冊。
      里內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戶長資料卡(應加註電話如附件九正、反面)。
      里服務法令資料。
      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伍、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里幹事查報事項(各細目如附
      件十)如下:
      道路、水溝、橋涵、路燈、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公園、綠地、行道樹、等公共設施事項。
      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六、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
      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通報本市1999市民服務專線或線上陳情系統查報時
      間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十七、本府各單位收到本市1999市民服務專線或線上陳情系統查報後,應以最速件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回復查報人。
 

十八、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

      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應將電子郵件答復情形列印紙本裝訂妥為保存,以供

      查考。
 

十九、里幹事通報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案件,已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追蹤辦理。
 

二十、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

      時獎勵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

      嚴予懲處。
 

二十一、本府民政處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
 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陸、訓 練

二十二、為使里幹事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能,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強
 為民服務,每年舉辦講習一次,時間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訂定。
 

柒、督導考核

二十三、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十四正
 、反面):
 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里之各項經費稽核:由民政課主辦,會計單位會辦。
 

二十四、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月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五、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政令宣導成效。
 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里辦公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六、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核,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進行,對
 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績考核之依據。其有特殊優
 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
 

二十七、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
 下列規定辦理:
 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調任其他職務。
 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調整其他職務或調進區公所支援業務。
 

二十八、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
 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
 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