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 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區公所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實際
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
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
公務。
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貳、辦公方式
五、里幹事上午應於聯合里辦公處辦公,下午於聯合里辦公處簽到後,依工作需要赴
里服勤,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
六、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於外出登記簿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送請民政
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並作
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七、各區公所得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台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業務現況另
行訂定之,惟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八、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公所或上級交辦業務暨
區長指定業務。
參、服務要項
九、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事項。
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辦理里例行會議,如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作成詳細紀錄,其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
辦工作。
市容查報事項。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社政服務事項。包括兒少受虐、老人保護以及高風
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等業務。
填寫戶長資料卡及家戶訪問。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及災情查報、
通報工作。
協助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加強原住民之服務,辦理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
會輔導等工作。
里長交辦事項。
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據法令協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內部各課室職掌範圍內之工作
,除重大或緊急事項外,不得列入交辦。
十、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對里內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獨居老人每月至少訪問一次以上。
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權責,即陳報區
公所處理。
十一、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以送會或交民政課統籌辦理,以資聯繫。
十二、區公所每週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秘書代
理,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均應列席,其工作會報程序如下:主持人致詞各單位及聯合
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含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各單位工作提示
交換意見(含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散會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里
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三、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公處文書應備簿
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檢閱後按順序裝訂保管,其簡化方式如下:
函:區公所對所轄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
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通知單:區公所對於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單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
附件一),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
交辦單:區公所對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區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
件二)。
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里辦公處陳復者屬
之,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四、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及電話等。
必備簿冊:
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正、反面)。
收發文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
區公所交辦單及辦理情形。
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
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必備資料:
里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六正、反面)。
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含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
歷屆里長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里工作會報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八)。
里內寺廟、教會(堂)、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身心
障礙市民名冊、原住民名冊、滅火器保管人員名冊。
里內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戶長資料卡(應加註電話如附件九正、反面)。
里服務法令資料。
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伍、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里幹事查報事項(各細目如附
件十)如下:
道路、水溝、橋涵、路燈、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公園、綠地、行道樹、等公共設施事項。
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六、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
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通報本市1999市民服務專線或線上陳情系統查報時
間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十七、本府各單位收到本市1999市民服務專線或線上陳情系統查報後,應以最速件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回復查報人。
十八、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
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應將電子郵件答復情形列印紙本裝訂妥為保存,以供
查考。
十九、里幹事通報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案件,已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追蹤辦理。
二十、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
時獎勵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
嚴予懲處。
二十一、本府民政處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
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陸、訓 練
二十二、為使里幹事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能,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強
為民服務,每年舉辦講習一次,時間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訂定。
柒、督導考核
二十三、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十四正
、反面):
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里之各項經費稽核:由民政課主辦,會計單位會辦。
二十四、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月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五、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政令宣導成效。
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里辦公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六、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核,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進行,對
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績考核之依據。其有特殊優
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
二十七、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
下列規定辦理:
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調任其他職務。
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調整其他職務或調進區公所支援業務。
二十八、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
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
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