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市容觀瞻,有效管理雜項工作物,減少違建情況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除都市計畫書圖或其他法令規定外,為
都市計畫住宅區(含前、後院地區)。
三、本原則所稱大門式圍牆為連接圍牆之大門具有頂蓋投影
面積之雜項工作物
四、大門式圍牆應臨接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並視
同建築技術規則雨遮規定辦理。
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大門式圍牆免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退縮二十
公分建築。
六、大門式圍牆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之垂直投影
深度未超過一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七、大門式圍牆其深度超過上述規定時,超出部分應計入建
築面積。但都市計畫前、後院地區除外。
八、大門式圍牆之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