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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免計建築面積雜項工作物大門式圍牆設置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042616250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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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市容觀瞻,有效管理雜項工作物,減少違建情況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除都市計畫書圖或其他法令規定外,為
    都市計畫住宅區(含前、後院地區)。

三、本原則所稱大門式圍牆為連接圍牆之大門具有頂蓋投影
    面積之雜項工作物

四、大門式圍牆應臨接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並視
    同建築技術規則雨遮規定辦理。

    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大門式圍牆免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退縮二十
    公分建築。

六、大門式圍牆自建築線或私設通路邊界地籍線之垂直投影
    深度未超過一公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七、大門式圍牆其深度超過上述規定時,超出部分應計入建
    築面積。但都市計畫前、後院地區除外。

八、大門式圍牆之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