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經管公有不動產使用效能,避免閒置、低度
使用等情事發生,以期提昇公有房地管理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秘書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財政稅務局局長並兼任副召集人。
(三)行政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智慧科技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建設處處長。
(九)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另管有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之單位(機關學校)主管應列席與會。
三、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
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四、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ㄧ)審議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處理方式。
(二)督導各閒置或低度利用不動產經管單位(機關學校)檢討及提出具體改善活
化方案。
五、小組成員之任期,隨本職同進退。開會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指派人
員代理出席。
六、本府各單位(機關學校)應設立對應窗口,俾財產管理人員異動交接後續應辦
事項。
七、各閒置不動產管理人員執行活化情形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相關行政事務由財政稅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