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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92203473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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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事宜
    ,依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
    法令。

三、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理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
    宜;均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委員六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本府具有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及政風人員一人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之,並得視需要隨
    時改派。
    前項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就本府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幹事若干人,並為稽查人員,由政風處指定人員兼
    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就本府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辦稽核小組業務。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下列機關之採購事宜: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受上述機關補助或委託之法人或團體。

五之一、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辦理。

六、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異常情形者,得隨時由召集人召集稽核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
    監督。
    本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召集。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七、稽核小組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核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八、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
    其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避。

九、稽核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二)審議案件時,稽核小組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
      辦理稽核監督或請採購機關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及派員列席說明。
  (三)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
  (四)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如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
      化驗或鑑定是否符合規定,其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市長。
  (五)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
      正措施,並予追蹤管制。
  (六)稽核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
      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七)稽核小組稽核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稽核小組核章後,陳報市長作最後裁
      決。

十、稽核小組成員稽核採購案件即時防弊績效顯著者,得依有關規定辦理獎勵表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