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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02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50851658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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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保護列管認定或解除之審議事項。

()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事項及重大違規事件之審議。

()其他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保護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或其他機關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四人。

()具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植物保護、林業、園藝等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科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六、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同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