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府建農字第1051404110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
一、本要點依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規
定訂定之。
二、本市樹木珍貴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珍貴樹木保護列管認定或解除之審議事項。-
(二)珍貴樹木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事項及重大違規事件
之審議。
(三)其他珍貴樹木保護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二至四人。
(二)具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植物保護、林業、園藝等及其他相關
專業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科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行政
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六、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
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同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但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