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學生人數及教師人力調整業
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其範圍包含本市市立國民
中小學及市立幼兒園。
三、原則:
(一)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之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
理師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
班級。
(二)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及特殊教育諮詢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班級增減
及調整,或由各校依鑑定安置學生數提出班級增減及調整。
(三)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
供特教服務。
四、特殊教育班別及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經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類學生及資賦優異類
學生。
(二)身心障礙類設置班別: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
迴輔導班。
(三)資賦優異類設置班別: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
案辦理。
五、特殊教育班服務人數: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2.國小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3.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每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以十至
十二名為原則,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增加服務學生人數。
六、調整原則:
學生計算以每學年第一學期安置學生數為計算參考基準,以
利下學年度調整。
七、設班、減班及轉型評估計畫(含學生現況分析、師資、空間、
設備、經費等項目)由各校或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提出,經本府
審核通過後核定。
八、集中式特教班或分散式資源班該班服務學生數過少時(未達第
五點規定二分之一),其教師得經本府專案簽准,調整為巡迴
輔導教師,協助服務其他學校之特教學生。
九、經核定之各類特教班,依有關法令並視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
視及評鑑工作,經列為待改進,複評輔導追蹤未改進者,得據
以減班(員額)或轉型,惟不得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