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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學生人數及教師人力調整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府教特字第10515136340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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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學生人數及教師人力調整業
    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其範圍包含本市市立國民
    中小學及市立幼兒園。
三、原則:
  (一)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之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
      理師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
      班級。
  (二)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及特殊教育諮詢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班級增減
      及調整,或由各校依鑑定安置學生數提出班級增減及調整。
  (三)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
      供特教服務。
四、特殊教育班別及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經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類學生及資賦優異類
      學生。
  (二)身心障礙類設置班別: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
      迴輔導班。
  (三)資賦優異類設置班別: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
       案辦理。
五、特殊教育班服務人數: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2.國小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3.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每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以十至
    十二名為原則,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增加服務學生人數。
六、調整原則:
    學生計算以每學年第一學期安置學生數為計算參考基準,以
    利下學年度調整。
七、設班、減班及轉型評估計畫(含學生現況分析、師資、空間、
    設備、經費等項目)由各校或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提出,經本府
    審核通過後核定。
八、集中式特教班或分散式資源班該班服務學生數過少時(未達第
    五點規定二分之一),其教師得經本府專案簽准,調整為巡迴
    輔導教師,協助服務其他學校之特教學生。
九、經核定之各類特教班,依有關法令並視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
    視及評鑑工作,經列為待改進,複評輔導追蹤未改進者,得據
    以減班(員額)或轉型,惟不得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