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向本府檢舉違法案件
,經本府行政處分裁處罰鍰確定者,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
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
十款之規定或其他經本府公告事項之情形,得依罰鍰實收金額
百分之七十五發給獎金。
三、檢舉人為該違法者之現職或離職員工,因檢舉而查獲具體違規
事件者,依其情節輕重,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
之七十五發給獎金。
四、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
罰鍰實收金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