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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7: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08510312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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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
    、古物及自然地景,特設置嘉義市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單
    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聘(派)
    之;除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都市發展處代表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代表。
   (二)社會公正人士。
   依第一項第一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
   應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至少一名)、建築(至少二名)、文史 (
   至少一名)、法律(至少一名)、藝術(至少一名)、考古(至少一名)、
   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至少一名)。

三、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二次為限。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
    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本市具有形文化資產價值內容及範圍之審查。
    (二)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之審議事項。
    (三)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登錄審議事項。
    (四)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變更、解除或廢止之審查事項。
    (五)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修復、管理維護及再
         利用之審查事項。
    (六)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緊急應變事項。
    (七)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本市有形文化資產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九) 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
     時,由其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進行現場勘察或訪查時,至少應有委員五人以上之出席。
    辦理前項勘察或訪查,如委員未達前項勘察人數者,仍得照常進行。
    但應另訂日期邀集缺席之委員補行勘察。
    參與勘察委員應提出書面意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由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
    參與表決。

八、辦理第四點第五款事項得另組專案小組逕為審查。

九、辦理第四點第六款事項得先組專案小組進行勘察或訪查,再提本會審查。

十、本會得依審查之需要另組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組成,該專案小組審查
    意見應送本會審議。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關係
      人列席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古蹟指定或歷史建
      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前應予保密,必要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