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
、古物及自然地景,特設置嘉義市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單
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聘(派)
之;除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都市發展處代表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代表。
(二)社會公正人士。
依第一項第一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
應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至少一名)、建築(至少二名)、文史 (
至少一名)、法律(至少一名)、藝術(至少一名)、考古(至少一名)、
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至少一名)。
三、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二次為限。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
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本市具有形文化資產價值內容及範圍之審查。
(二)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之審議事項。
(三)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登錄審議事項。
(四)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變更、解除或廢止之審查事項。
(五)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修復、管理維護及再
利用之審查事項。
(六)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緊急應變事項。
(七)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本市有形文化資產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九) 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
時,由其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進行現場勘察或訪查時,至少應有委員五人以上之出席。
辦理前項勘察或訪查,如委員未達前項勘察人數者,仍得照常進行。
但應另訂日期邀集缺席之委員補行勘察。
參與勘察委員應提出書面意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由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
參與表決。
八、辦理第四點第五款事項得另組專案小組逕為審查。
九、辦理第四點第六款事項得先組專案小組進行勘察或訪查,再提本會審查。
十、本會得依審查之需要另組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組成,該專案小組審查
意見應送本會審議。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關係
人列席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古蹟指定或歷史建
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前應予保密,必要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