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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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6日府法字第106110146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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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
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
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
犬、貓者,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