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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6日府法字第106110146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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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
          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
          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
          犬、貓者,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