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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0714024851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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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為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明確及
    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同一農藥許可證查獲之違規行為,其第二次及第三次(以上)行為之
     次數計算,係自前次違規行為之行政處分(以下簡稱前次處分)送達
     次日起一年內累計之;如自前次處分送達次日起已超過一年者,重
     新計算其違規行為次數。

三、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本基準附表所列規定辦理外
    ,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其資力,且敘明其理由,於法定罰鍰範圍內,予以論處。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