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明確及
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同一農藥許可證查獲之違規行為,其第二次及第三次(以上)行為之
次數計算,係自前次違規行為之行政處分(以下簡稱前次處分)送達
次日起一年內累計之;如自前次處分送達次日起已超過一年者,重
新計算其違規行為次數。
三、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本基準附表所列規定辦理外
,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
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其資力,且敘明其理由,於法定罰鍰範圍內,予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