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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3 0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工商促進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50852376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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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招商引資,以整合型的全方位單一窗口服務,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營造優良投資環境,特設嘉義市工商促進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招商投資規劃事宜。

(二)   促進投資業務之協調、諮商、宣導事宜。

(三)   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之協助,協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盈餘障礙。

三、   本會工作如下:

(一)   針對服務對象建立投資計畫之整合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企業投資相關法令諮詢及資訊服務。

(二)   統籌本府各權責單位之橫向聯繫協調機制建立,協助投資廠商聯繫、洽訪及排除投資障礙之事項,並追蹤處理情形。

(三)   重大投資案輔導及協調業務。

(四)   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辦理招商宣導及說明會。

(五)   為招商決策諮詢組織,提供產業發展政策研究、招商啟案計畫與招商策略、診斷及輔導等諮詢事項。

(六)   主動追蹤各類型投資案進度,視個案量身訂作,適時整合各項行政資源。

(七)   提供企業投資開發計畫諮詢服務。

(八)   彙整年度招商績效。

(九)   其他有關投資業務事項。

四、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或由召集人視需要指派之:

(一)   財政稅務局局長。

(二)   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   地政處處長。

(四)   企劃處處長。

(五)   衛生局局長。

(六)   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   文化局局長。

(八)   觀光新聞處處長。

(九)   交通處處長。

(十)   社會處處長。

(十一)     教育處處長。

(十二)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

(十三)     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四)     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

五、   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六、   召集人因公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七、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得視需要邀請中央部會有關機關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列席。

八、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   本會決議事項,依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呈報本府核定,交付相關單位執行。

十一、  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