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招商引資,以整合型的全方位單一窗口服務,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營造優良投資環境,特設嘉義市工商促進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招商投資規劃事宜。
(二)
促進投資業務之協調、諮商、宣導事宜。
(三)
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之協助,協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盈餘障礙。
三、
本會工作如下:
(一)
針對服務對象建立投資計畫之整合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企業投資相關法令諮詢及資訊服務。
(二)
統籌本府各權責單位之橫向聯繫協調機制建立,協助投資廠商聯繫、洽訪及排除投資障礙之事項,並追蹤處理情形。
(三)
重大投資案輔導及協調業務。
(四)
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辦理招商宣導及說明會。
(五)
為招商決策諮詢組織,提供產業發展政策研究、招商啟案計畫與招商策略、診斷及輔導等諮詢事項。
(六)
主動追蹤各類型投資案進度,視個案量身訂作,適時整合各項行政資源。
(七)
提供企業投資開發計畫諮詢服務。
(八)
彙整年度招商績效。
(九)
其他有關投資業務事項。
四、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或由召集人視需要指派之:
(一)
財政稅務局局長。
(二)
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
地政處處長。
(四)
企劃處處長。
(五)
衛生局局長。
(六)
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
文化局局長。
(八)
觀光新聞處處長。
(九)
交通處處長。
(十)
社會處處長。
(十一)
教育處處長。
(十二)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
(十三)
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四)
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
五、
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六、
召集人因公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七、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得視需要邀請中央部會有關機關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列席。
八、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
本會決議事項,依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呈報本府核定,交付相關單位執行。
十一、
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