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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工商促進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81401493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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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招商引資,以整合型的全方位單一窗口
    服務,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營造優良投資環境,特設嘉義市工商促進
    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招商投資規劃事宜。
    (二)促進投資業務之協調、諮商、宣導事宜。
    (三)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專案交辦或案情複雜案件之協助,協
        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盈餘障礙。

三、本會工作如下:
   (一)針對服務對象建立投資計畫之整合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企業投資相
         關法令諮詢及資訊服務。
   (二)統籌本府各權責單位之橫向聯繫協調機制建立,協助投資廠商聯繫、
         洽訪及排除投資障礙之事項,並追蹤處理情形。
   (三)重大投資案輔導及協調業務。
   (四)建立有效率之招商機制,並辦理招商宣導及說明會。
   (五)為招商決策諮詢組織,提供產業發展政策研究、招商啟案計畫與招商
         策略、診斷及輔導等諮詢事項。
   (六)主動追蹤各類型投資案進度,視個案量身訂作,適時整合各項行政資
         源。
   (七)提供企業投資開發計畫諮詢服務。
   (八)彙整年度招商績效。
   (九)其他有關投資業務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或由召集人視需要指派之:
   (一)財政稅務局局長。
   (二)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地政處處長。
   (四)智慧科技處處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環保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觀光新聞處處長。
   (九)交通處處長。
   (十)社會處處長。
   (十一)教育處處長。
   (十二)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三)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


五、本會置執行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業務。

六、召集人因公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七、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得視需要邀請中央部會有關機關人員及相關領域專
    家列席。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會決議事項,依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呈報本府核定,交付相關單位執行。

十一、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