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約聘僱人員管理,
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臨時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
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考核種類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對於臨時約聘僱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
各辦理考核一次。
(二)年終考核:臨時約聘僱人員在本府服務至年終者,由用人單位予以年終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僱之依據。
(三)專案考核:指臨時約聘僱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核。
專案考核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四、考核按其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表現分數佔考核總分數百分之
五十五;品德佔百分之三十;勤惰佔百分之十五。
五、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曠職連續達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天。
六、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考核評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優良表現事蹟。
七、各用人單位應辦理臨時約聘僱人員考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續僱。
(一) 平時考核丙等者。
(二)年終考核丙等者。
(三)專案考核丙等者。
八、各所屬機關得斟酌其個別環境及業務性質,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補充
規定,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