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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及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9110253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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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約聘僱人員管理,
    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臨時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
    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考核種類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對於臨時約聘僱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
        各辦理考核一次。
   (二)年終考核:臨時約聘僱人員在本府服務至年終者,由用人單位予以年終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僱之依據。
   (三)專案考核:指臨時約聘僱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核。
        專案考核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四、考核按其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表現分數佔考核總分數百分之
    五十五;品德佔百分之三十;勤惰佔百分之十五。

五、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曠職連續達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天。

六、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考核評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優良表現事蹟。

七、各用人單位應辦理臨時約聘僱人員考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續僱。
    (一) 平時考核丙等者。
   (二)年終考核丙等者。
   (三)專案考核丙等者。

八、各所屬機關得斟酌其個別環境及業務性質,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補充
    規定,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