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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社工人員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109年2月26日府社工字第109160330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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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及所屬機關與受其委託之民間單位(以下簡稱進用
    單位)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及健康,建立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之預
    防機制及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工人員:係指任職於進用單位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下列人員:
  1.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
  2.非上述工作職稱,但具備社會工作本科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或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社工人身安全:係指社工人員因執行業務或因工作環境(含辦公場所、工作途中、家訪之處
    及所在社區等),遭受騷擾、威脅、恐嚇、傷害、攻擊、跟蹤或傳染疾病等,致生危害或有
    危害之虞,或生命、身體、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用或聘(僱)有社工人員之進用單位與其所屬社工人員,以及社工人員
    執行職務所需被請求協助之相關機關(單位)。

四、社工人員對服務對象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之前,應進行評估,進用單位及社
    工人員並應注意、配合下列事項:
(一)進用單位:
  1.依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社工人員安全配備。
  2.應視情況指派人員陪同或兩人一組共同執行,避免單獨一人前往或獨自處理具風險性案件。
  3.必要時,得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政、衛生、教育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協助,被請求
    機關(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若社工人員超過原定時間未歸亦未回報,進用單位應主動聯繫社工人員,確認其安全狀況並
    提供必要協助。
  5.若服務對象可能記下社工人員私人交通工具之車號並有跟蹤之虞,應提供公務車供社工人員
    使用,或補助所需車資。
  6.在任何情況下皆應設法保護社工人員個人資料,勿隨意提供社工人員姓名、手機等聯繫資料。
  7.對於向社工人員施暴且無法改善的服務對象,經評估已無法再為有效協助時,得進行適當轉
    介或終止服務。
(二)社工人員:
  1.事先了解服務對象健康狀況與居家環境,隨身預備口罩、乾洗手、消毒酒精、備用衣物等預
    防疾病傳染防護用品。
  2.留意服務對象或關係人是否有暴力史、負面情緒、肢體語言等危險因子。
  3.穿著以舒適且易行動為原則,並隨身攜帶工作識別證、手機及防身用品等必要物件。
  4.以機車或汽車等交通工具代步者,應將鑰匙隨身攜帶以因應緊急狀況。
  5.避免以廚房或不易進出的房間作為會談空間,應選擇靠近家門口或有對外出口的空間進行會
    談,並站或坐在較靠近門邊的位置。
  6.倘發現服務對象有不明原因之發燒、咳嗽、皮膚病變等狀況,應立即協助其就醫,並進行防
    護措施,同時通報衛生單位;若服務對象疑似感染疥瘡等皮膚傳染疾病,應盡量避免接觸其
    皮膚、衣物及床鋪;不慎接觸到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的服務對象的體液、皮膚等,應立即就
    醫、通報訪視狀況,並依醫囑先進行隔離或返家自主管理,待潛伏期過後確定無感染之虞再
    返回工作崗位。
  7.依法執行職務致人身安全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政機關派員陪同或提供必要協助。
  8.對於具風險之服務對象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製作書面紀錄,並視情況
    在告知並徵得對方同意後進行錄音或錄影。
  9.確實報備訪視資訊,當訪視計畫有變動時應主動回報督導或其他同仁。
  10.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現場已有危害或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職務,並立即通報及請求所屬進用單位提供支援,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機關儘速派員處理。
  11.一旦發現辦公場所、外訪處,或往返所屬進用單位等地點,有安全事件(之虞),均負有向
     所屬進用單位通報之義務。
  12.工作紀錄中應該詳細敘述服務對象過去是否使用暴力、具傳染疾病病史等,並在轉介或交接
     時確實提供給下一位社工人員於合理範圍內告知提醒社工人員注意事項。
  13.應遵守服務倫理,工作相關檔案應予保密,並避免於公開場域討論或與他人閒聊案情,以降
     低外洩風險。

五、為預防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及健康風險之發生,進用單位應執行下列事項,建立事前預防之管理
    機制:
(一)招募社工人員時,應事先說明擔任該職務可能面臨之風險。
(二)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並建置關懷慰問、心理諮商、醫療照護(含健
    康檢查)或法律扶助等必要協助。
(三)得視社工安全需求投保團體意外保險、醫療險及職業災害傷害險等。
(四)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評估及檢視具風險服務對象或關係人。
(五)建立社工人員受威脅通報機制、風險分析管理及危機處理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提供服務對象情緒抒發與案件申訴管道,以避免因對政策制度或服務不滿而將社工人員視為發
    洩對象。
(七)定期辦理或指派所屬社工人員(含社工督導人員、管理者)參加人身安全教育訓練(含防身術
    、救命術、心理健康、情緒教育、自我照顧及舒壓等課程),並確保每位社工人員每年至少接
    受六小時以上相關專業訓練,以加強危機意識及應變處理能力之養成。
六、進用單位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場所環境、設施設備(含隨身配備),應以維護人身安
    全、預防危害事故為前提妥為規劃設計,並因應實際需求參採以下措施:
(一)辦公場所應視需要增置警衛人員,以加強門禁管理及緊急狀況處理之機動性,嚴防人身安全危
    害事故之發生。
(二)辦公場所應與警政機關建立快速、有效之聯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政機關加強巡邏。
(三)辦公座位安排應考量工作人員得否清楚掌握進出辦公場所人員,以避免民眾擅入辦公區域而工
    作人員未能察覺的窘境。
(四)服務櫃檯(洽公區)、會談室等面談場所,應裝設監視錄影(音)設備、緊急按鈕;辦公電話
    並視需求安裝錄音設備;辦公場所之出入口動線,應視需求加裝照明設備、監視錄影(音)、
    緊急按鈕等設備。
(五)服務櫃檯(洽公區)、會談室等面談場所內,應避免有可被服務對象當成攻擊或威脅工具的物
    品或設備,如:剪刀、刀片、有重量或易碎的杯子、筆筒、獎牌(盃)、可輕易舉起的桌椅、
    架子或櫃子等。
(六)社工人員於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公務手機、照相
    、錄影(音)器材及公務車等設備,必要時提供警報器、防身噴霧器及電子哨等隨身防護器具
    。
(七)其他對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七、社工人員執行職務致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者,應通報進用單位,進用單位於接
    獲通報後,應層報主管並提供相關協助,工作事項如下:
(一)就既成危害事件:
  1.應立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並向警政機關報案或請求相關機關盡速派員協助處理。
  2.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同時協助受害社工人員辦理請假、保險、退休
    、撫卹等事宜。
  3.採取立即措施後,評估該事件是否副知本府社會處,前述副知應於得知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
    時內填寫完成「嘉義市社工人身安全事件通報表」。
(二)就有危害之虞事件:
  1.評估情節重大者,應由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研擬相關安全防護計畫,以避
    免危害發生甚或擴大。
  2.指派人員協助或提供有效之安全措施,必要時得改派其他社工人員處理或協請警察陪同。
  3.應提供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關懷慰問、心理諮商或醫療照護等必要協助,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4.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威脅、攻擊者,提供法律扶助,協助追究恐嚇、傷害、誹
    謗、公然侮辱、妨礙公務等刑事及民事相關責任。
  5.就既成危害事件,除(一)以外事項,亦同。
(三)社工人員若於遭受侵害後離職,原進用單位仍應繼續提供上述各項協助措施。

八、本府就社工人員已發生之既成危害「重大事件」,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重大事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工作場所或進用單位一個月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受人身安全侵
    害致死傷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
  3.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之事件,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體
    策進作為。
(二)本府社會處於接獲通報或自行發現轄內有社工人員發生既成危害「重大事件」時,應即要求
    轄內警政、衛政、教育、勞政等相關網絡單位提供社工人員協助或相關安全措施,並於知悉
    事件後即通報(傳真或E-mail)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至遲於七十二小時內按衛
    福部所訂「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案件通報表」向其完成通報。
(三)知悉上開「重大事件」後一個月內,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
    開社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依衛福部所訂「
    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個案處理報告」函送該部。
(四)必要時準備新聞稿並統一窗口對外說明事發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
    權益,並明確宣示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服務對象人身安全之決心。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社工人員為評估特定服務對象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
    之風險,得函請警政、衛生、教育、民政、戶政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提供該服務對象或
    關係人刑案、自傷、精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被請求機關(單位)應予配合。

十、本府及所屬機關應輔導受本府及所屬機關委託之民間單位辦理本要點所訂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防護措施,並得列入年度相關評鑑項目。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