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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府授消救字第1095100404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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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含防火宣導隊、鳳凰志工隊)
    工作士氣,對於執行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及緊急救護等因公傷亡者,能給予即時關懷,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府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或死亡者,得申請慰問金;下列情
    事因義勇消防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一)因協助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其他因公勤務,
         於現場發生意外。
   (二)因協助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其他因公勤務,
         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
       1.符合前點第一款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傷慰問金:
       1.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傷勢嚴重致殘者,發給新臺
         幣八千元;殘廢或受傷程度加重致死者,得發給死亡慰問金,惟應扣除已領之受傷
         慰問金。
       2.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
         新臺幣五千元。
       3.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五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千
         元。
       4.經就醫診斷不須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四、慰問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因公傷亡失能慰問者,應由本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當事人不能申請
        或無人申請時,得由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大隊、分隊代為申請。
  (二)申請人填妥本府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申請表(附件),檢附相關文件(詳如
        申請表中檢附文件),送交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大隊、分隊查核驗證,再陳送業務科申
        請。
  (三)為爭取慰問時效,本府消防局業務科得不經其申請,逕向各消防大隊、分隊索取提供
        相關資料,先行簽辦並發放慰問金。
  (四)經本府消防局查證、審核、核定金額後,應行文通知申請人,並由消防局局長或派員
        前往慰問及致贈慰問金。必要時,得以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匯款方式撥付。
  (五)本府消防局於核發慰問金後,應取得受慰問人本人或其家屬簽章之收據,或以劃撥轉
        帳方式存入受補助者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者,得以該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辦
        理核銷。

五、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同一順位之遺族有數人時,除另有協議外,平均領受之;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
    失受領權者,其慰問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六、申請慰問金,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其須住院治療者,自出院之日起算。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府登錄在案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其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申請、核發,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