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含防火宣導隊、鳳凰志工隊)
工作士氣,對於執行災害搶救、火災預防及緊急救護等因公傷亡者,能給予即時關懷,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府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或死亡者,得申請慰問金;下列情
事因義勇消防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一)因協助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其他因公勤務,
於現場發生意外。
(二)因協助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演習或其他因公勤務,
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
1.符合前點第一款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傷慰問金:
1.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傷勢嚴重致殘者,發給新臺
幣八千元;殘廢或受傷程度加重致死者,得發給死亡慰問金,惟應扣除已領之受傷
慰問金。
2.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
新臺幣五千元。
3.須住院治療,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五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千
元。
4.經就醫診斷不須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四、慰問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因公傷亡失能慰問者,應由本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當事人不能申請
或無人申請時,得由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大隊、分隊代為申請。
(二)申請人填妥本府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申請表(附件),檢附相關文件(詳如
申請表中檢附文件),送交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大隊、分隊查核驗證,再陳送業務科申
請。
(三)為爭取慰問時效,本府消防局業務科得不經其申請,逕向各消防大隊、分隊索取提供
相關資料,先行簽辦並發放慰問金。
(四)經本府消防局查證、審核、核定金額後,應行文通知申請人,並由消防局局長或派員
前往慰問及致贈慰問金。必要時,得以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匯款方式撥付。
(五)本府消防局於核發慰問金後,應取得受慰問人本人或其家屬簽章之收據,或以劃撥轉
帳方式存入受補助者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者,得以該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辦
理核銷。
五、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同一順位之遺族有數人時,除另有協議外,平均領受之;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
失受領權者,其慰問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六、申請慰問金,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其須住院治療者,自出院之日起算。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府登錄在案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其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申請、核發,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