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稅務局;協助查獲機關為主管機關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所稱之
獎勵金,指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給獎基礎
及第三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獎勵金後之金額。
三、本府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機關。
四、本府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查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保管處置機關:二成。
五、分配查獲機關獎勵金,其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主管機關自行查獲之案件,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主管機關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
機關百分之二十。
(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八十、主管機
關百分之二十。
(三)主管機關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
四十。
(四)主管機關查獲案件,無協助查獲機關者,全額分配主管機關。
(五)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應平均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獎勵金。
六、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其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未逾新臺幣一千元者,全數分配予主管機關主辦業務科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
人員,以符獎勵實益。
(二)獎勵金每案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分配比率如下:
1.市長:百分之二點五。
2.副市長:百分之二點五。
3.秘書長:百分之二點五。
4.主管機關:
(1)業務督導主管(局長、副局長、秘書)百分之二十七。
(2)主辦業務科人員及其他協助科室人員百分之六十五點五。
七、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其分配時如遇人事異動,仍應依原任及現任人員實際貢獻程度發給獎勵金
。
八、分配協助查獲機關獎勵金,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分配數,通知協助查獲機關以機關為名義
檢附領款收據向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領清冊。該獎勵金由協助查獲機關自行分配。
九、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比率應得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主管機關專
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由主管機關退回財政部依規定繳庫。無從
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領取者,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繳還主管機關
退回財政部。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